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采取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服务机构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