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四章 投标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依照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