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经理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项目的投标,不得安排未完成在建主体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参加投标。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