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标第三十条已废止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经招标人提议,并经所有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同意的,可缩短期限,但缩短的期限不得少于五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