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标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不采取资格预审的,符合资质条件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