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