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