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处1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5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处2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