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车站、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县城主要街路两侧及其他人流集聚场所,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