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在环境卫生设施内外堆放物品或者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经批准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施工质量标准和时限,先建后拆或者承担费用。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