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自治县外的单位和个人到自治县开办矿产品精深加工企业。

自治县对运往县外的铁矿石征收其总价款30%的矿产资源保护费。具体征收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矿产资源保护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矿产资源保护、矿产品开发、精深加工和环境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