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从事矿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自治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准销手续,并到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准运手续。禁止无准销、准运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运输各种矿石、矿粉等矿产品。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矿产品检查站,检查核实矿产资源准运证件和税费票据。从事矿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