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九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客运和道路运输运营等单位,在新购机动车时,优先选用严于国家现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优先选用电力车、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等污染物低排放或零排放车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