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四条已废止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正常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不得闲置、擅自拆除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