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本市机动车燃油经营者应当保障供应与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匹配的燃油。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现阶段实施标准的车用燃油。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