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已废止省、市、县、自治县每年应当从基建投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重大科技工程的建设和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