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省、市、县、自治县每年应当从基建投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重大科技工程的建设和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