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科学技术经费和资金。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