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科学技术经费和资金。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