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切实措施,逐步改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一)优先解决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住房问题,改善其居住条件;

(二)建立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有计划地安排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专业进修、培训、学术交流;

(三)对在老、少、边、穷地区和艰苦、危险环境下从事科技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四)允许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科技活动,允许有偿使用单位的资料、仪器和设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