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条已废止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出卖和使用其所了解或者掌握的科学技术秘密。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原工作单位或者新工作单位之间,需要约定双方保护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产权责任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