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或者重要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完成以前,不得擅自离职,因擅自离职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