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本馆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者闭馆的,至少应当提前3日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