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图书馆服务和读者权益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本馆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者闭馆的,至少应当提前3日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