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图书馆服务和读者权益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应当每天向读者开放,其中市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70小时,区、县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63小时。少年儿童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43小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其他各类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按照各自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