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公共图书馆应当每天向读者开放,其中市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70小时,区、县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63小时。

少年儿童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43小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其他各类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按照各自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