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公共图书馆及其他各类图书馆。

本条例所称图书馆,是指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利用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微缩胶片、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文献信息资源为读者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兴办、面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