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举办图书馆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积累和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