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举办图书馆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积累和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