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第十二条有效图书馆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图书馆建设。图书馆通过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业务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执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