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图书馆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图书馆建设。

图书馆通过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业务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执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