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第十一条有效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图书馆或者以捐赠资金、文献信息资料、设备等形式资助图书馆事业发展。捐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本市倡导志愿者参加图书馆(室)的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