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图书馆或者以捐赠资金、文献信息资料、设备等形式资助图书馆事业发展。捐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本市倡导志愿者参加图书馆(室)的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