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
(二)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三)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按照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
(五)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并报送财政部门;
(六)记录、汇总、核对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