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降低成本、方便缴款人的原则通过招标确定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

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