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伪造、转让、买卖农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标志、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