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伪造农产品生产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