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标示牌内容的;

(二)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标示牌的;

(三)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生产农产品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