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禁止生产区标示牌内容,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