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计划。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