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对在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