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优先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