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优先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