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财政、发展和改革、经济、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立项、用地、技术改造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开展高新技术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研究、推广应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资源利用技术。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