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上支持创办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服务的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等科技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