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等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知识产权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股东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