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一年后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该项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高新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成果转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完成该项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