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十条有效对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除认定机构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外,申请设立的政府及部门应当给予配套资金扶持。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研究开发能力。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予以优先立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