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第六条已修改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平等、有偿、依法;(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三)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集体林地、林木资源;(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