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平等、有偿、依法;

(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

(三)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集体林地、林木资源;

(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