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第五条已修改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转让、入股、转包、互换、租赁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林地、林木设立抵押权的,适用转让的规定。林地、林木可以单独流转,也可以一并流转。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