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转让、入股、转包、互换、租赁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林地、林木设立抵押权的,适用转让的规定。

林地、林木可以单独流转,也可以一并流转。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