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林地、林木流转后,其开发、利用和管护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流转合同约定进行;依托林地、林木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