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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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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

第二十条

已修改

林地、林木流转后,其开发、利用和管护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流转合同约定进行;依托林地、林木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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