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林地、林木流转后应当进行更新造林的,责任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