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地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宾馆、饭店、招待所、机关清真餐厅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