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清真”、“穆斯林”、“回族”等字样或图案的标志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