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