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当事人不再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停业后五日内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清真食品标志牌交回原核发单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