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核发清真食品标志牌;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